司法規費試算
類別:
民事
家事
行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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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事件
非訟事件
訴訟事件
非訟事件
簡易訴訟事件
通常訴訟事件
交通裁決事件
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27)
因財產權起訴/上訴/再審之訴
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第77條之16)
非因財產權起訴/上訴/再審之訴
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)
聲請再審
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)
抗告/再為抗告
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)
聲請事件:
聲請發支付命令
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
聲請回復原狀
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
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
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
聲請公示催告、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
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)
聲請調解 :
財產權事件
非財產權事件
(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
聲請強制執行:
債權憑證
財產權案件
非財產權案件
(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)
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2/3
(勞動事件法第13條第1項)
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台幣1百萬元者,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
(非訟事件法第13條)
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
(非訟事件法第14條)
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
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,關於財產上之請求
(非訟事件法第15條)
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、法人設立登記
除前項登記外,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
(非訟事件法第17條)
抗告/再抗告
(非訟事件法第18條)
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、補發法人登記證書、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
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、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、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
(提存法第28條)
清償提存費
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、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
擔保提存費
(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27、
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)
因財產權起訴/上訴/再審之訴
(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第77條之16、
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)
非因財產權起訴/上訴/再審之訴
(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)
聲請再審
(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)
抗告/再為抗告
(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)
聲請事件:
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
聲請回復原狀
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
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
(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、家事事件法第33條、第36條、
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)
聲請調解 :
財產權事件
非財產權事件
調解程序中,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之裁定
(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)
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
(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、
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)
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
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,關於財產上之請求
民事保護令(聲請、撤銷、變更、延長)
(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、家事事件法第33條、第36條、
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)
聲請調解:
財產權事件
非財產權事件
調解程序中,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之裁定
(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)
抗告/再抗告
保護令事件之抗告/再抗告
(家事事件法第85條、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)
聲請暫時處分
(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、第4項)
履行勸告
(提存法第28條)
清償提存費
擔保提存費
起訴事件
上訴事件
抗告
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
聲請回復原狀
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
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
聲請重新審理
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之裁定
再審之訴
聲請再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