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遣費試算-自動計算月平均工資 ※本系統不支援年資不足六個月之試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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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計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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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 |
一、欄位說明:
(1)平均工資: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「一個月平均工資」等於「總工資除以日數再乘以30日」。
(2)離職日:離職日不計入任職期間,亦即任職期間最後一日之翌日。
(3)舊制轉新制:是否於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之間轉換新制,全部適用舊制(到職日在94年7月1日前)或全部適用新制(到職日在94年7月1日後)者,請勾選【否】。
(4)「舊制基數」與「新制基數」: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9月12日勞動4字第1010132304號令及附件,資遣費基數以分數表示(分子/分母)。至資遣費計算係以平均工資乘以分數表示之資遣費基數後,以元為單位,角以下四捨五入。
二、計算方式說明:
(1)舊制: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;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;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
(2)新制: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,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;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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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結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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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系統建議使用Microsoft IE 8.0以上版本之瀏覽器。
二、試算結果僅係服務性質並供參考,實際仍應以法院裁判結果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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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謝臺灣高等法院何法官君豪、臺北地院邱法官士賓提供演算法及指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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