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動計算月平均工資
資遣費試算-自動計算月平均工資  ※本系統不支援年資不足六個月之試算
總計  人 
附表:平均工資試算表

姓名 到職日* 計算事由
發生日
*
往前回溯
6個月
總日數 當月之
之薪資
*
前第1月
之薪資
*
前第2月
之薪資
*
前第3月
之薪資
*
前第4月
之薪資
*
前第5月
之薪資
*
前第6月
之薪資
按比例
之薪資
1個月
平均工資
附表:資遣費試算表

姓名 月薪* 平均
工資
(日薪)
到職日* 離職日* 舊制轉新制*
(如選是,請輸入
轉換新制日期)
年資
(舊制)
年,月
舊制
基數
年資
(新制)
年,月,日
新制
基數
資遣費 加計
預告
工資
預告
日數
預告工資 合計
說明
一、欄位說明:
  (1)平均工資: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「一個月平均工資」等於「總工資除以日數再乘以30日」。
  (2)離職日:離職日不計入任職期間,亦即任職期間最後一日之翌日。
  (3)舊制轉新制:是否於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之間轉換新制,全部適用舊制(到職日在94年7月1日前)或全部適用新制(到職日在94年7月1日後)者,請勾選【否】。
  (4)「舊制基數」與「新制基數」: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9月12日勞動4字第1010132304號令及附件,資遣費基數以分數表示(分子/分母)。至資遣費計算係以平均工資乘以分數表示之資遣費基數後,以元為單位,角以下四捨五入。
二、計算方式說明:
  (1)舊制: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;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;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
  (2)新制: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,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;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
執行結果
編號 判決文引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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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試算結果僅係服務性質並供參考,實際仍應以法院裁判結果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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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謝臺灣高等法院何法官君豪、臺北地院邱法官士賓提供演算法及指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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