折舊自動試算表
平均法
定率遞減法
耐用年數(請參照財政部賦稅署所頒布之
固定資產折舊率表
填入)
3年:機械腳踏車
4年:運輸業用客車、貨車
5年:非運輸業用客車、貨車
年(請填入大於0的數)
購入成本:
殘價:
自動計算
手動輸入
殘價計算:
出廠日期:
事故發生日期:
使用年數:
使用月數:
開始試算
重新填寫
友善列印
試算結果:
累積折舊費用= $
計算公式:
現值= $
計算公式:
折舊率=
計算公式:
累積折舊費用與購入成本比例=
現值與購入成本比例=
裁判書例稿
複製結果到剪貼簿
折舊試算結果表
折舊時間
金額
備註一:
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: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、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,以一年為計算單位;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;不滿一月者,以月計。」
備註二:
殘價之計算方式
參酌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§30第4款規定:計算公式如下: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/(耐用年限+1 )=殘價(成本-殘價)/耐用年數=每年折舊額
依據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附註(四)規定:採用定率遞減法者,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,加歷年折舊累計額,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。
備註三:
試算結果僅係服務性質並供參考,實際仍應以法院裁判結果為準。
對於本試算表如有任何建議,歡迎指教,非常謝謝您,祝工作愉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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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謝臺灣高等法院何法官君豪、臺北地檢署智財犯罪組蕭檢察官奕弘提供演算法及指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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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www.judicial.gov.tw/tw/cp-50-16-82d30-1.html
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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